北方股份-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将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包头中院)就公司诉北京北方天宇通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天宇通力)及北京富力嘉海担保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桥担保)]欠款纠纷案(涉案金额62454010.37元)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鉴于在诉讼期间,被告天宇通力返还公司两台旋挖钻机,经包头中院确认,两台旋挖钻机抵减欠款数额6370000.00元,并认定天宇通力应清偿的债务数额为56084010.37元。包头中院判决如下: 天宇通力偿还公司欠款56084010.37元及利息(从2009年10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公司诉天宇通力及中桥担保的款项,公司已对涉案金额计提了38%的坏账准备。本案诉讼结果对公司今后的利润将产生一定影响。鉴于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结果还不确定。 2、有关原告日新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下称:恒信)]诉被告天宇通力及公司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2006年9月至2008年9月期间,公司将旋挖钻机以现款结算方式销售给天宇通力,天宇通力以市场价格将旋挖钻机出售给恒信,在履行完融资租赁手续后从恒信拿到全部货款。恒信加上利息后以融资租赁方式将产品出售给最终用户(承租户),用户按月向恒信交付货款及利息(月供),货款未付清前产品所有权归恒信,产品的售后服务由天宇通力负责。在上述融资租赁销售环节中天宇通力、公司分别是第一、第二顺位回购担保人。 鉴于用户不能按时向恒信还款,恒信诉天宇通力和公司。要求天宇通力和公司向其支付全部回购价款,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截至目前,该案涉及性质相同的案件10笔,涉案金额共约3619万元。 针对第一笔金额236万元的案件,一审由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天宇通力和公司胜诉。二审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天宇通力和公司败诉。公司不服判决,提出抗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民事抗诉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市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件由市高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第二笔金额189万元的案件,已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下称:区法院)审理,目前上述案件均尚无判决结果。 另外八笔案件均已由区法院立案,由于第一笔案件由市高院提审,区法院对该八笔案件作出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