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文件精神,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民丰农村合作银行、咸宁市咸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4家机构已获得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从事信用拆借交易的批准,交易中心已完成其交易员培训和设备配置等工作。从即日起,上述机构可参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组织的信用拆借交易。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