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广西小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基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2009年11月30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承租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小松牌PC130-7挖掘机一台,原告作为该机械的出卖方为被告按时向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多次不支付融资租金,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代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利息。现原告已承担了担保责任,但被告拒不偿还担保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544193.71元。
    2010年12月8日8:30,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