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江门市小熊猫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二审)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20民终3565号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28日,Y租赁公司与小熊猫金属材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自签约之日起,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Y租赁公司,同时视作标的物由Y租赁公司适当交付小熊猫金属材料公司。同日,Y租赁公司和小熊猫金属材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Y租赁公司将上述从小熊猫金属材料公司购买的标的物出租给小熊猫金属材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届满时,若小熊猫金属材料公司没有发生违约情形的,则小熊猫金属材料公司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同日,小熊猫金属材料公司签署租赁物交付与验收证明书,确认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已交付完成,并已进行了必要的所有测试,认为一切完全满意并予以验收。

2012年11月29日,小熊猫金属材料公司因借款而将涉案租赁物中的多套机器设备抵押给了A银行江门分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11月26日,小熊猫金属材料公司又将部分设备抵押给了B银行江门分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后小熊猫金属材料公司在履行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情形,Y租赁公司经催讨无果,遂于2015年9月7日提起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A银行江门分行、B银行江门分行抵押权设定在先,而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小熊猫金属材料公司无权对设定了抵押权的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进行处分。另外,A银行江门分行、B银行江门分行均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进行了公示,因此有理由相信Y租赁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机器设备被抵押的事实,Y租赁公司关于其审查时未能查询到相关抵押登记信息的主张并非合理解释,故不能认定Y租赁公司主观上具有善意,Y租赁公司不能取得涉案租赁物的所有权。Y租赁公司和小熊猫金属材料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由于没有合法的租赁标的物而不具备融资租赁合同通常应具备的基本要件,Y租赁公司和小熊猫金属材料公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即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即告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追及权与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并不相悖,受让人可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而抵押权人则保留对抵押物的追及权而继续行使抵押权,抵押物受让人也可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负担。因此在A银行江门分行、B银行江门分行已经对涉案机器设备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下,A银行江门分行、B银行江门分行对Y租赁公司买受取得的涉案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该优先受偿权不影响涉案买卖合同的效力。

律师解读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将财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能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是本案两次判决的差异所在。对于该问题,民法典颁布前,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认识。

有些法院认为,在抵押财产已登记的前提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即擅自转移财产,事后未被抵押权人追认,而受让人亦不符合“善意”之要件,受让人便无法获得案涉财产所有权,抵押人与受让人不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浙江高院2016)浙民终9号法律文书持这一观点。

有些法院认为,法律对抵押人处分权的限制并不必然导致其处分行为的无效或买受人无法取得转让设备的所有权,不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成立。马鞍山中级法院(2018)皖05民终1032号、武汉中院(2020)鄂01民终5985号、重庆江北区法院(2019)渝0105民初1223号裁判文书持类似观点。

上述差异,主要是由于法律环境的变化以及对法律规定不明理解不一所致,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中,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明文规定该转让行为系无效;而在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中,并未否定转让行为的效力,而是规定受让人受让抵押物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可及于该抵押物;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仅表述为“不得转让”,未对转让行为的效力作出规定。但《民法典》颁布后,明确规定除非另行约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故,不难看出立法本意旨在进一步实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抵押财产流转的限制,充分发挥物的效益。

那么,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开展中,是否需要核查租赁物是否为抵押物?笔者建议应当核查,原因有二:第一,《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已经设立抵押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因此核查租赁物权属是否有瑕疵是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规义务;第二,虽然在先抵押可能不影响租赁物所有权获得,也不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但是一旦出现租赁物权属冲突,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及于出租人已享有所有权的租赁物,而出租人的所有权并不能对抗成立在先并已登记的抵押权,此时租赁物就无法起到债权的担保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