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益融资”)为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46,254,568.35元(其中本金196,000,000元,利息50,254,568.3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诉讼主要情况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津03民初2321号,公司全资子公司汇益融资起诉北京信威亚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威亚辰”)、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威通信”)、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威科技”)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一审已受理,尚未开庭。

原告: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信威亚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18年2月5日,汇益融资与信威亚辰、信威通信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其全部附件(以下称“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汇益融资向信威亚辰、信威通信以售后回租的方式提供融资租赁,租赁物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96,000,000元,租赁期限3年,并约定了每期租金数额、支付日期及合同的违约责任等条款。

2018年2月5日,汇益融资与信威科技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信威科技自愿为上述合同项下信威亚辰、信威通信对汇益融资所负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4月20日,汇益融资与信威科技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信威科技自愿以其持有的信威亚辰100%的股权为信威亚辰、信威通信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经汇益融资多次催告,信威亚辰、信威通信未按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已构成对合同的根本违约,信威科技亦未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基于上述情况,汇益融资已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信威亚辰、信威通信向原告支付租金246,254,568.35元(其中本金196,000,000元,利息50,254,568.35元),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全部租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以246,254,568.3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计算),并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保函费等费用;

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信威科技在信威亚辰10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对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依法判令被告信威科技对被告信威亚辰、信威通信在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已被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正式开庭。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对截至2021年6月30日应收项目款项和相关融资租赁资产进行了预期信用损失评估和减值测试,计提了相应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