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辖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现将《蜀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战新租”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蜀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蜀山区财政局
2021年8月31日
蜀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战新租”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蜀山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市级电子商务和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等专项资金和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帮助辖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促进企业快速成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新租”业务是蜀山区发改委、财政局面向全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通过政府资金帮助企业增信,联合融资租赁公司开发的一款金融产品。

第三条  蜀山区发改委、财政局为“战新租”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全区“战新租”业务管理工作。“战新租”业务的实施主体由区发改委、财政局按照公开、择优、平等的原则,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国有融资租赁公司中选定,并签订“战新租”业务相关合作协议。政策兑现资金从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等专项资金和区财政资金中支出,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蜀山区;

(二)企业原则上成立一年以上,有稳定的销售与合同订单;

(三)有适格的租赁物;

(四)在“信用中国”网站无行政处罚、黑名单等记录。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的“战新租”产品功能、期限和额度:

(一)产品功能:本产品主要功能以设备为标的物,帮助区内中小微企业实现技术创新、扩大再生产或实现设备升级改造,无需房产抵押,还款方式灵活,助力企业盘活资产,调整债务结构;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3年以内。企业在租金结清后,若无逾期记录,可申请续租;

(三)租赁额度:租赁额度须经融资租赁公司按其内部流程评定。针对符合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和相关条件的企业,单笔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累计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规模以上或重大招引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资金需求一事一议。

第六条  利息补贴。政府针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战新租”资金的辖区企业实施补贴,租赁利率为6%,企业享受租赁利息50%的补贴。

第七条  融资租赁手续费补贴。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经签约的融资租赁公司按不高于0.5%/年收取手续费的,给予融资租赁公司融资金额0.5%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免除融资租赁公司应收取企业的融资租赁保证金。区设立1000万元“融资租赁风险补偿资金池”,按企业融资额度的20%,给予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辖区企业出险后的风险补偿。代偿、追偿路径。租金逾期时,逾期金额优先从风险资金池中的资金中抵扣,以融资金额的20%作为抵扣上限,并由融资租赁公司牵头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区发改委、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协助配合。合作各方按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后若有资金追回,追回的资金扣除相关实现债权的追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按比例弥补各方承担的风险金额,或根据各方意愿继续投入风险池。

第九条  企业申请“战新租”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战新租”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近1年或以上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三)在“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材料经区发改委审核同意后,企业持加盖区发改委公章的书面确认材料至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业务申请;或在“信易贷”平台直接进行在线申请。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按照业务规定,须进驻企业实地调查,并进行风险评审,决定是否开展“战新租”业务及租赁额度。

第十二条  企业在“战新租”租金结清后,向区发改委提出租赁利息补贴申请。融资租赁公司为企业“战新租”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实施完成后,向区发改委提出融资租赁手续费补贴申请。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查,每年兑现两次,具体受理办法、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利息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战新租”租赁贴息申请表;

(二)企业租赁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

(四)承租人出具的已按期还本付息的证明材料;

(五)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的结清证明;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还应提供专利评估报告、专利评估费发票、专利权质押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融资租赁手续费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战新租”融资租赁手续费补贴申请表;

(二)融资租赁手续费明细表;

(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对实施“战新租”发放后的企业当月进行汇总统计,于次月10日前报送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如遇节假日,可顺延至10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企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