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银保监复〔2021〕583号

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行2021年绿色金融债券的请示》(兴邦金租发〔2021〕100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绿色金融债券。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金融债券发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发行和管理金融债券。

三、你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2号)等有关要求,将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绿色租赁项目。

四、你公司应于金融债券发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将有关发行情况向我局书面报告。

深圳银保监局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