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上午,由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浙江杭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朱惜玮涉嫌受贿罪一案在龙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朱惜玮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惜玮在担任浙江杭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17余万元,其中624余万元因意志以外因素未实际取得。

龙泉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朱惜玮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朱惜玮有624余万元未实际取得,系未遂,退缴全部受贿所得且主动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