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了最新一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1年期LPR为3.8%,较上月下调5个基点,是1年期LPR公布19个月以来首次出现调降;5年期以上LPR为4.65%,连续20个月未变。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1年期LPR下调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利率是否需调整?如果调整,如何调整?如果融资租赁合同还未约定以LPR作为租赁利率的调息基准的,如何修改合同调息条款,在新签署的合同中可以适用LPR调息方式?本文将结合笔者接触到的各类融资租赁合同文本,简单分析LPR调整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利率影响问题。
  
  情况一:融资租赁合同采用固定利率方式,或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租赁利率的调息基准。
  
  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利率条款采用以上两种约定方式之一的,则LPR的调整在“表面上”不对融资租赁合同产生影响。之所以是“表面上”而不是“实质上”不产生影响,是因为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本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或发债融资等,即使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利率未发生变化,仍然可能由于再融资使用的合同利率与LPR挂钩,导致融资租赁公司产生息差收益或亏损。
  
  笔者注意到,尽管LPR已经公布了20个月,仍然有部分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利率合同条款约定,采用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挂钩方式。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经不再更新,该等约定方式等同于采用固定利率,建议采用该等租赁利率约定方式的融资租赁公司尽快调整租赁利率的调息条款。
  
  情况二:尽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利率约定了以LPR为基准进行调整,但由于合同约定不明,仍然可能导致出租人无法根据调整后的LPR,相应调整租赁利率。
  
  笔者就已经接触到的、存在约定不明问题的融资租赁合同调息条款作出总结如下:
  
  1. 【错误一】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利率以同期LPR作为调息基准。由于LPR存在1年期LPR,5年期以上LPR两种利率,融资租赁合同关于“同期LPR”的约定,存在合同约定不明问题。例如2021年12月20日的LPR数据,1年期LPR下调,5年期LPR保持不变,该等情况下,采用“同期LPR”约定的融资租赁合同,可能导致出租人、承租人关于租赁利率是否调整问题产生争议。
  
 2.【错误二】融资租赁合同虽然约定以1年期LPR作为调息基准,但未明确约定具体的、调息后的租赁利率计算方式,导致出租人、承租人关于如何调息问题产生争议。典型的错误约定方式为,约定“租赁利率随着LPR同向同比例调整”,但关于何为“同向同比例”未作明确界定。举个例子:
  
  在租赁利率采用LPR加/减基点,租赁利率采用LPR上下浮方式下,起租日采用的租赁利率可能相同,但随着LPR的变动,采用LPR加/减基点、LPR上下浮方式后,将出现不同的租赁利率计算结果。
  
  3. 【错误三】融资租赁合同以次年的1月1日,或每6个自然月度1日作为调息基准日,但未就跨越调息基准日的当期租金如何计算作出明确约定(分段计算法,或按照原租赁利率/新租赁利率计算整段租金后,扣减/增加息差等)。
  
  4. 【错误四】融资租赁合同虽然约定以1年期LPR作为调息基准,但未明确具体的租金调整方式。笔者理解,融资租赁公司采用的租金调整方式可能包括:
  
  (1)LPR发生调息后,最近一期未付租金全额进行调整。
  
(2)LPR发生调息后,最近一期未付租金不进行调整,从最近一期未付租金起算的下一期未付租金开始全额调整(该等方式主要为了减少融资租赁公司运营及资产部门的工作压力,在发生调息后争取更多的工作时间联系客户、做好沟通对接工作,避免因租赁利率上调导致的客户逾期问题)。
  
  (3)以次年1月1日,就上个年度LPR发生过的调息幅度求和,并判断次年1月1日是否采用新的租赁利率(该等方式主要考虑到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1个自然年度内LPR发生多次调整问题。如采用LPR调整后,租赁利率立即调整的调息方式,将导致租赁利率调整过于频繁问题)。此外,在确定调息基准日后,各家融资租赁公司关于跨越调息基准日的租金是否分段调整、如何分段调整,也存在不同的计算方式。
  
  综上,LPR的调息条款约定是个技术活,马虎不行、粗糙不得。文本最后,笔者提供一段LPR调息条款供读者参考。但需要强调的是,条款仅具有一般的参考意义。关于租赁利率调整的合同条款如何约定问题,建议融资租赁公司综合资金部门的再融资要求进行综合考虑,尽可能降低LPR调整后,导致的融资租赁公司息差损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