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一口气连开5张罚单,涉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及该公司4名相关责任人,合计处罚金额174万元。
按照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开出的罚单,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因存在非真实转让租赁资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售后回租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租后管理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行为,被罚款150万元。
新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
(岳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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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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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岳宪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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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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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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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担任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项目组组长期间,对该公司售后回租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租后管理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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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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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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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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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2月25日 |
新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
(郭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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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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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郭玉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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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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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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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担任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对售后回租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租后管理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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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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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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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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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2月25日 |
新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
(张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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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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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张希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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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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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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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担任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主持工作)、董事长期间,对该公司非真实转让租赁资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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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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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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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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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2月25日 |
新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9号)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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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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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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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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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梁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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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非真实转让租赁资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售后回租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租后管理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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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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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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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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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2月25日 |
新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
(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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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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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武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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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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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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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担任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业务三部负责人期间,对售后回租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租后管理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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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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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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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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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