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如下:
  
  申请人: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大冶博泰水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博天环境(603603)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提起仲裁,申请人仲裁申请:(1)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人民币49,805,854.54元;(2)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49,805,854.5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3)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6,544,711.1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的违约金人民币65,447.11元;(4)裁决被申请人一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5)裁决被申请人一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22,510.2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7,510.22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6)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7)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二提供质押的股权,即持有被申请一85%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项-5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8)裁决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在上述第1项-5项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裁决二被中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法院判决:
  
  (1)大冶博泰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博泰”)向申请人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融资租赁”)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人民币49,805,854.54元,及违约金1,609,428.60元;(2)大冶博泰承担国投融资租赁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3)大冶博泰承担国投融资租赁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22,510.2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4)国投融资租赁对大冶博泰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以及对博天环境提供质押的股权,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博天环境对大冶博泰在上述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仲裁费用为人民币477,228元,全部由大冶博泰和博天环境承担。
  
  对被告的影响有: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执行情况如下:
  
  20200804:仲裁未开庭。 20210703:本案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25号)。 20220302:本案于2022年1月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74执96号之一,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第0625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