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招银租赁及中信租赁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分别与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租赁”)开展融资额为人民币3亿元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与中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租赁”)开展融资额为人民币6亿元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期限均为三年,资金用途为公司综合流动资金周转。(以上及其他融资租赁业务条款以最终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招银租赁及中信租赁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议案》。
  
  为盘活公司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公司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分别与招银租赁开展融资额为人民币3亿元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与中信租赁开展融资额为人民币6亿元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期限均为三年,公司按季度支付租金,租金计算方式为等额本息,以上及其他融资租赁业务条款以最终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招银租赁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2707244B
  
  法定代表人:施顺华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8年3月28日
  
  注册资本:1,200,000万人民币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2幢21层、22层、23层一单元、24层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一般进出口贸易);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仅限于远期类、期权类、掉期类等三类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中信租赁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28572416H
  
  法定代表人:刘红华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5年3月31日
  
  注册资本:400,000万人民币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金昌道 637号华夏金融中心 11层1102B,1102C室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内容
  
  (一)与招银租赁业务主要内容
  
  1、融资金额:3亿元
  
  2、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3、租赁期限:三年
  
  4、租金及支付方式:等额本息,按季后付。
  
  公司尚未与招银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以上及其他融资租赁业务条款以最终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
  
  (二)与中信租赁业务主要内容
  
  1、融资金额:6亿元
  
  2、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3、租赁期限:三年
  
  4、租金及支付方式:等额本息,按季后付。
  
  公司尚未与中信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以上及其他融资租赁业务条款以最终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适度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可以拓宽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结构。本次售后回租的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综合流动资金周转,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本次交易的开展不会影响公司对资产(即租赁物)的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开展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规模适度,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合法有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较好的偿还能力,该项业务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本次业务。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