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批复
  
  浙银保监复〔2022〕148号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境内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的请示》(浙银租赁发〔2021〕12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业务资格。
  
  二、你公司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要求开展业务。
  
  三、你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向我局报送业务开展情况、重大事件及风险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