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贸区作为融资租赁产业的重要聚集地,在全国融资租赁行业处于领先地位。随着融资租赁企业对自贸区法治营商环境的高度认可,越来越多的租赁企业将诉讼案件聚集在天津自贸区。

  目录

  一、融资租赁一站式多元解纷建设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再升级

  ——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马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二、电子签约合同效力的判断与认定

  ——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韦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三、有效司法约定送达地址的认定

  ——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四、行为人以已注销主体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五、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司法认定

  ——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苏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六、租赁物价值确定方式有失公允的,人民法院可不予认定

  ——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任某等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七、租赁物可分的,出租人可主张部分合同加速到期、部分合同解除

  ——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刘某、济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八、部分租赁物虚构的,可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处理融资租赁和借款法律关系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田某、刘某、赵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九、出租人迟延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某通信技术公司与被告某融资租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十、出租人向征信机构不当报送承租人“不良信息”的,应承担删除责任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融资租赁公司名誉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