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等有关规定,市金融局制定了《关于延长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渡期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23日,相关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邮箱sjrjjg2c@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附件:

  1.关于延长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渡期安排的通 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延长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渡期安排的通知》起草说明

  2023年5月12日

  (联系人:市金融局李晶;电话:58980052)

  附件1

  关于延长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渡期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金融局,各融资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以下简称《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关于延长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渡期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过渡期期限设置

  按照《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我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发展实际,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渡期在原三年过渡期基础上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结束前,市金融局将及时通知行业具体监管工作安排。

  二、监管过渡期监管工作安排

  监管过渡期内,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安排保持不变,严格执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坚持审慎从严,强化合规监管,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公司治理、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等机制建设,以现场和非现场为抓手持续提升监管有效性,扎实做好风险防控,继续稳妥推进机构“减量增质”,切实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主责主业,服务实体经济。

  三、监管过渡期有关工作要求

  监管过渡期内,各融资租赁公司要聚焦主责主业,增强金融服务的政治性、人民性,充分发挥“融物”特色功能,提升直接租赁、经营租赁业务比重,在带动产业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作用;要强化内控合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健全公司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内控合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分级分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资产质量管理,防范业务风险;要加强租赁物合规管理,找准市场定位、实现差异化发展,高度关注租赁物“适格性”问题,准确把握市场和功能定位。

  监管过渡期结束后,对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监管的监管名单内融资租赁公司,我们将持续做好监管服务工作;对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我们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推动市场出清。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新的融资租赁公司有关监管规定,则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规定执行。

  附件2

  《关于延长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渡期安排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背景情况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转隶以来,我市严格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各项监管发展工作要求,在稳妥规范开展日常监管,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前提下,持续优化租赁产业营商环境,不断推动建设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在制度建设方面,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意见》等文件,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020年6月,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以下简称《监管暂行办法》),从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加强监管指标约束、厘清监管职责分工、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各地加强融资租赁公司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监管暂行办法》施行前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规定不超过三年的过渡期,同时规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过渡期安排。为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实际,市金融局起草了《关于延长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渡期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延长过渡期通知》)。

  二、起草过程

  对银保监会出台的《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了深入学习研究,密切结合天津融资租赁公司聚集发展实际,总结行业监管转隶以来日常监管工作的经验成效,并征求有关区金融局、行业协会和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意见建议,形成了《延长过渡期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延长过渡期通知》包括监管过渡期期限设置、监管工作安排和有关工作要求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监管过渡期期限设置,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渡期在原三年过渡期基础上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二是明确监管过渡期监管工作安排保持不变,严格执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强化合规监管,切实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三是提出监管过渡期有关工作要求,监管过渡期内,各融资租赁公司要继续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内控合规,加强租赁物合规管理。同时,明确监管过渡期结束后将采取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