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直租交易模式下,出租人关于租赁物的举证材料通常为卖方向出租人开具的租赁物发票。在回租交易模式下,出租人在诉讼中常见的租赁物举证材料包括租赁物发票、中登网登记证明、特殊动产的“自物抵押”登记证明等。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回租交易中的租赁物发票开具时间与融资租赁合同的起租时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的,出租人可能还需要对租赁物的折旧情况、是否存在“低值高估”问题、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问题履行举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