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取消或调整了多个行业的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公告》附件的“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此次8项政策文件中相关条款被废止,其中涉及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增值税负超3%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取消

  根据《公告》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将在11月1日起废止。

  这项政策核心内容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现有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3%增值税税率,而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按6%征收增值税。而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可以降低其增值税税负。

  而根据上述《公告》,上述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将在11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