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陆润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润能源”)拟以一套调频电站设备作为租赁物,以售后回租方式与维科技术关联方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融资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3,200万元人民币,融资成本(IRR)5.1%,融资期限为24个月
  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所涉金额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不含本次及经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过去12个
  月公司及子公司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与同一关联人交易金额为0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50万元受让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陆润能源
  100%股权,自2024年12月31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025年3月,公司与深圳莱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陆润能源20%的股权让与深圳莱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时与南昌瞬能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陆润能源10%的股权让与南昌瞬能技术有限公司。截至目前,公司持有陆润能源70%股权,为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陆润能源储能辅助调频项目,是为华润电力(海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丰电厂”)配套的储能AGC调频业务,该项目为海丰电厂百万机组配置储能辅助调频系统。陆润能源的调频储能电站所辅助的海丰电厂凭借规模优势、区位枢纽性、环保领先性及灵活调节能力,成为广东电力系统中兼具保供基石与调频先锋双重角色的关键设施。从调频电站的运营情况和收益数据来分析,近半年的运行情况依旧良好,月均收益较为稳定,具有较好的经济性。
  为优化公司控股子公司陆润能源的融资结构,满足业务发展需要,陆润能源拟以调频电站设备作为租赁物,采用售后回租方式与维科技术关联方东海融资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3,200万元人民币,融资成本(IRR)5.1%,融资期限为24个月。
  (二)交易目的和原因
  本次拟开展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有利于拓展融资渠道,保障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为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资金保障,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在售后回租期间,不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使用权和经营收益权。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2025年10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陈良琴、吕军、李小辉、周一君、缪开依法回避表决,其他4名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五)本次关联交易为止(不含本次及经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公司及子公司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与同一关联人交易金额为0元。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控股”)直接持有东海融资租赁65.80%股权,东海融资租赁是由公司控
  股股东维科控股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第(二)款的规定,东海融资租赁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5915777408
  成立时间:2012年04月17日
  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E0297
  法定代表人:周一君
  注册资本:31,444.965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与融资租赁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东海融资租赁65.80%股权
  东海融资租赁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5年9月30日(未
  (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770,385,337.19 771,762,031.24
  资产净额668,056,866.82 682,185,680.10
  负债总额102,328,470.37 89,576,351.14
  2024年1-12月2025年1-9月
  (经审计)(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50,991,912.69 31,394,086.71
  净利润30,808,282.85 16,164,330.43
  东海融资租赁董事长周一君先生、董事李小辉先生,为维科技术董事;控股股东董事陈良琴先生、吕军先生为维科技术董事;东海融资租赁董事缪开先生为维科技术董事;除此之外,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东海融资租赁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的名称:调频电站设备一套
  交易的类别:非股权类交易
  权属状况说明:该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情况。
  相关资产运营情况的说明:该设备规格型号:30MW/31.61MWh,2019年陆润能源以融资租赁直租方式与华润租赁有限公司合作,购入并正式投运,在电芯使用寿命到期的前,提前结清了融资租赁款项。原购入价值(含税)77,072,275.49元人民币,账面净值44,384,494.54元人民币;设置场所为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大漠镇大澳村(华润海风电厂内),设备运营正常。随后,维科技术收购陆润能源并于2024年完成了电芯更换以及部分系统改造。
  交易标的对应实体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标的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
  鉴于本次租赁物为储能电站,租赁物价值随时间波动变化较大,参考租赁期间内预计获得的租金收益,加之储能设备目前仍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技术的快速进步会使得资产过时;设备产能的快速增加也会引起同类资产供给过剩导致市场价格下跌;考虑到调频项目会高频率地使用储能设备进行充放电,对电池等组件的损耗较大,导致性能下降、使用寿命缩短,影响资产的整体估值。综上,重新计算租赁资产的价值作为租赁本金。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1、控股子公司与东海融资租赁的交易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贷款利率不高于与无关联第三方的贷款利率。遵循主体独立、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交易。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2、东海融资租赁提供的融资方案灵活,放贷速度快,不存在因标的物在异地而产生放款阻碍,且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保证资金到位,能够有效保障陆润能源后续发展和资金计划;
  3、东海融资租赁提供的融资成本低于市面主流融资租赁业务的利率,且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提前还款等灵活还款方式,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4、本次关联交易过程透明、定价公允,后期不会收取高昂的手续费、顾问费、管理费等,除合同明确约定的利息外,无任何其他费用。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出租人(甲方):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人(乙方):深圳市陆润能源有限公司
  1、租赁期限:24个月
  2、租赁本金(回租物品转让总价):32,000,000元
  3、融资成本(IRR):5.1%
  4、期付金额:第01至12期每期支付租金1,413,000元;第13至24
  期每期支付租金1,370,000元;
  5、保证金:3,200,000元
  6、名义货价:320,000元(若租赁期间乙方所有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支付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双方一致同意名义货价按人民币1元支付。
  7、租金及支付方式:(1)本合同第一期租金指首付租金后的第一期租金,本合同中的租金支付期数均不含首付租金。
  (2)融资成本按签订租赁协议时市场利率确定,租金支付计划根据每笔业务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设定。
  7、租赁物的所有权:(一)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在租赁期内只享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予以销售、转让、转租、抵(质)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在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甲方,除甲方外的其他任何人无权处置租赁物。
  8、租赁物的交付和验收
  (一)由于本合同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回租,甲、乙双方不再办理租赁物的交付手续,甲方首次支付回租物品转让价款,即视为乙方已经接收租赁物并验收完毕。
  (二)甲方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租赁期间,如发现租赁物质量瑕疵,由乙方自行索赔,不影响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9、租赁物损毁、灭失
  (一)在租赁期间,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且负有防止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害的义务。
  (二)租赁物之任何部分,不论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而损坏、灭失的,或
  者出现被没收、扣押征收、征用等情形的,全部由乙方承担后果,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式进行处理,且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
  (1)乙方自担费用将租赁标的物恢复原状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当租赁标的物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或灭失时,立即要求乙方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三)乙方根据前款规定履行修复或赔偿义务后,甲方向乙方转让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如果有)或向保险公司的求偿权(如果有)。
  10、违约条款(一)乙方若延迟偿付租金,应每日按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如乙方有拖欠达三日以上(含三日)或出现第二次租金延付,则乙方应自收到甲方的催款函之日起以剩余未付租金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相当于全部未付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名义货价(租赁本金的1%)及其它应付款项;甲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租赁物,并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到期租金、损失赔偿金、相当于全部未付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项。
  11、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