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监管局关于刘志勇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金复〔2026〕134号

  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于刘志勇任职资格的请示》(农银金租发〔2025〕123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刘志勇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金融监管总局有关监管规定,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要求上述被核准任职资格人员到任,并在到任后10日内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其任职资格失效。

 三、你公司应督促上述被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风险合规意识,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