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资本利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动力,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调整优化投资方式,以投资建造的2艘多用途重吊船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不超过5,688.20万美元,租赁期限自船舶交付起12年;拟调整新造5艘多用途重吊船的投资计划,将其中3艘多用途重吊船的建造船舶合同转让予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艘多用途重吊船的建造船舶合同转让予中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将分别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后续以经营性租赁方式使用该5艘重吊船,租赁期限自船舶交付起12年。

  2026年7月14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远航二号租赁有限公司、天津远航三号租赁有限公司、天津远航四号租赁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经营性租赁业务协议,并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本次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由公司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1.22亿美元,并由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董事长戚文川及董事、总经理张涛提供反担保;此外,上述经营性租赁业务将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大拉萨海运有限公司、大太原海运有限公司、大澳门海运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实际对上述被担保方提供过担保(不含本次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6月11日、2026年6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与租赁公司开展船舶融资租赁及经营性租赁业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租赁公司开展船舶融资租赁及经营性租赁业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和2026年6月30日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大拉萨海运有限公司、大太原海运有限公司、大澳门海运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被担保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与公司无关联关系。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租赁公司开展船舶融资租赁及经营性租赁业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人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一

  1、保证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人:大拉萨海运有限公司、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

  3、债权人:天津远航二号租赁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为大拉萨海运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固定租金不超过2,803.20万美元,浮动租金与指数挂钩;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担保金额预计不超过4,063.00万美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为大拉萨海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对应经营性租赁合同项下全部责任与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后24个月届满;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新造船舶交接完成当日终止,如新造船舶无法完成交接、造船合同提前终止,则保证期间顺延至造船合同终止之日起满24个月之日届满

  7、保证范围:为大拉萨海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范围为经营性租赁合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范围为新造船合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

  (二)担保协议二

  1、保证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人:大太原海运有限公司、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

  3、债权人:天津远航三号租赁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为大太原海运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固定租金不超过2,803.20万美元,浮动租金与指数挂钩;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预计不超过4,063.00万美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为大太原海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对应经营性租赁合同项下全部责任与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后24个月届满;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新造船舶交接完成当日终止,如新造船舶无法完成交接、造船合同提前终止,则保证期间顺延至造船合同终止之日起满24个月之日届满

  7、保证范围:为大太原海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范围为经营性租赁合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范围为新造船合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

  (三)担保协议三

  1、保证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人:大澳门海运有限公司、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

  3、债权人:天津远航四号租赁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为大澳门海运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固定租金不超过2,803.20万美元,浮动租金与指数挂钩;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预计不超过4,063.00万美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为大澳门海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对应经营性租赁合同项下全部责任与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后24个月届满;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新造船舶交接完成当日终止,如新造船舶无法完成交接、造船合同提前终止,则保证期间顺延至造船合同终止之日起满24个月之日届满

  7、保证范围:为大澳门海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范围为经营性租赁合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范围为新造船合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交易旨在优化筹资结构,有效减少新造船舶前期资金压力,为稳健经营提供流动性支撑,进一步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动力,同时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及经营性租赁的方式可保障该等船舶的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对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系为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6年6月11日、2026年6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与租赁公司开展船舶融资租赁及经营性租赁业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行为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司和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子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整体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317,026.98万元人民币(以2026年6月30日汇率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0.12%。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