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样本:严选近三年62件典型案例
本文以近三年(2023年10月至2026年10月)公开裁判文书为基础,梳理相关典型案例62件,分为四类:支持扣减/抵扣27件、驳回返还请求18件、支持返还15件、延伸形态2件。
两个特点值得融资租赁公司关注。其一,公司被直接起诉要求返还费用的情形并不多——近三年裁判结果为“返还服务费”的案件中,与融资租赁公司直接相关的仅1件。其二,真正的风险主战场在租金案件:承租人以“砍头息”“费用应抵扣”抗辩,法院在租金与费用之间一体核算,费用被扣减、抵扣的达27件。
直接判返还为何少?原因有三:一是收费主体分离——费用往往由关联服务商、渠道方收取,公司并非收费合同当事人;二是抗辩式解决——客户单独起诉的动力有限,多数争议在租金案中一并处理;三是合同防线——《服务完成确认书》等文件常成为阻却返还的关键。
二、费用被否定的五条裁判路径
从判令返还或扣减的案例看,法院否定费用的路径可归纳为五条。
五条路径呈现明显的递进关系:路径一至三针对服务合同本身——没有真实服务、合同解除、合作未履行;路径四、五则更进一步,不再讨论服务本身,而是把费用放进整个融资结构审查——凡变相抬高融资成本的收费,从租金中直接扣减或不计入融资本金。
三、典型案例:从2万元到463万元
1.(2023)沪0115民初88630号(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某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手续费463.8万元。法院认为公司“未举证证明提供了价质相符的具体服务”,依《九民纪要》第51条认定“收取手续费的行为属于变相收取利息,不应予以支持”;连同利息、罚息测算的综合利率已达26.2%,远超司法保护上限。
2.(2023)沪0115民初64222号(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手续费148万元。法院认定相关服务“属出租人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应当负担的必要营业成本,不应再向承租人额外收取”,全额扣减——出租人自行提交的调查材料反而成为认定依据。
3.(2023)沪74民终2218号(上海金融法院二审):服务费22,150元,因“除GPS安装服务外无法证明提供其他服务”,仅保留GPS安装费545元,其余21,605元全额扣减——逐项审查、精确量化。
4.(2024)沪0105民初14833号(上海长宁区法院·欧力士融资租赁案):租赁手续费54,000元被认定“应属提前支付的租金”,从未付租金损失中调减。
5.(2025)苏0602民初2985号(南通崇川区法院):咨询服务手续费6万元被扣减(“尽调风控属于出租人必要营业成本”);合同中“租金增值税(31,020元)由承租人承担”的税费转嫁条款被认定无效——“变相提高融资利率”。
6.(2025)鲁0114民初10175号(济南章丘区法院·“双面”案例):保险费48,600元因“收取后未投保”判令退还并折抵租金;但同一案中,手续费、管理费的“一经收取概不退还”条款获法院支持——费用能否守住,取决于该项费用的对应义务是否已履行。
四、另一面:费用“守住”的三条防线
费用并非收不回来。18件驳回返还请求的案例揭示了三条清晰防线。
一是服务证据链完整。(2025)沪74民终1548号中,出租人提交《服务协议》《确认函》《咨询服务报告》及发送记录,“利用关联公司变相收取利息”的抗辩未被采纳。
二是收费安排真实独立。(2024)京74民终345号等系列中,咨询服务费约定于独立合同、且涉及多笔融资交易的合计收费,“与单一融资租赁合同一体化”的主张未获支持;(2024)沪0109民初6681号更明确“保证金系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行业惯例,不为法律所禁止”。
三是综合成本不越线。(2025)沪74民终1756号中,咨询服务费230万元;法院指出即使存在“质价不符”,在商业交易领域亦不当然无效,且出租人收益未超法律允许上限,一、二审均驳回返还请求。
归纳起来:服务有实据、收费主体真实分离、综合成本不超限——三者齐备,费用被否定的概率明显降低。
五、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六点实务提示
1.慎用“打包前置扣收”。放款时把服务费、保证金等一体扣收,最易触发整体审查与“砍头息”认定;收费节点宜与服务进度挂钩。
2.把“服务”做成证据。针对客户项目的定制化报告、会议纪要、交付确认、往来邮件——而非通用期刊、行业文摘。
3.名目与实际法律关系对应。“担保费”要有担保合同,“顾问费”要有服务协议与实际履行;收费、服务、履约主体尽量保持一致。
4.控制综合成本。全部费用与租金收益合并测算,为司法保护上限(24%或4倍LPR)留出安全边际。
5.用好“事后屏障”。完成确认书、结算文件、“费用已结清、无异议”条款,是驳回返还请求的重要依据。
6.关注小额新业态。手机等电子产品“信用免押租赁”已有法院按融资租赁特征审查、合同无效后费用一并倒算——持牌机构经营同类业务同样面临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