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江苏国税融资租赁开票问题的回复

问:融资租赁企业采取的经营方式为:如购入价值不含税100万元租赁标的物,将标的物价格(本金100万元)和租赁费(利息20万元)合计分期收取(一般是2年24期),每月(期)收取5万元。那么在营改增之后,其当期购入标的物的进项税额能够一次性抵扣100*0.17=17万元,但当期的销项税额仅为5*0.17=0.85万元,融资租赁企业将出现大量留抵税额,企业反映对其资金占用影响巨大。据在上海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反映,上海试点后采取本金可在当期一次性开票,利息部分按租赁期开具发票的做法,避免对融资租赁企业产生资金占用的不利影响,因此能否对融资租赁企业采用类似上海的做法,以减少大量留抵对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占用的不利影响?

省局答复:开具发票的时间应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专家点评:

这个开票的问题是融资租赁公司比较关注的问题,我也曾就该问题和税务机关沟通过,不同的开票方式回涉及到税负计算以及承租人抵扣等问题,提前开票可以使承租人先抵扣,使得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标的物和以正常购买方式取得的标的物在增值税抵扣上更接近,同时也会使得出租人提前进入税负超三的时期(以单一项目为例,多个项目还可能是暂不交税的局面),进而提前可以申请财政补贴,同时也可以减少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总之,提前开票还是可以由很多好处的。

但是,增值税发票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凭证,国家对其有特殊的管理规定,融资租赁行业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是没有明确的特殊规定之前还是应该按照国家一般的政策去执行,即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