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鹏元关于关注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子公司股份被冻结等事项的公告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对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辉投资”或“公司”)及其发行的下述债券开展评级。除评级委托关系外,中证鹏元及评级从业人员与公司不存在任何足以影响评级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2026年1月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辉县市豫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辉产业”)100%股权被冻结,冻结标的数额为1.05亿元,案号为(2025)沪0115执12061号和(2025)沪0115执12063号,主要系国耀融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辉县市中医院和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因辉县市中医院融资租赁款项未按照约定进行支付,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导致被执行,目前已达成和解。

  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6)京0102执4号,执行标的金额为0.88亿元。经向公司了解,上述案件系公司和股东新乡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1 20豫辉债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下简称“新乡国资”)与通用环球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因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导致被执行,新乡国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尚无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被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5)豫0782执4715号,执行标的金额为0.05亿元。经向公司了解,上述案件系公司和子公司辉县市豫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辉矿业”)与河南向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项纠纷,经约定豫辉矿业以商票方式支付工程款,但豫辉矿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导致被执行。

  公司于2025年7月8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5)豫0305执1929号,执行标的金额为5,857.27万元,主要系河南国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子公司豫辉矿业的融资租赁纠纷,因豫辉矿业未按时足额支付被执行,公司和子公司豫辉产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但因未按照约定进行支付被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0.39亿元,目前逾期款项已由辉县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为支付。

  公司本部征信报告(报告查询日:2026年1月8日)中显示,公司未结清信贷中存在关注类余额3,815万元,主要系利息逾期偿还所致。此外,其他借贷交易中存在关注类余额1.52亿元,不良类余额0.13亿元,其中6,000万元关注类余额系公司为辉县市三和砂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和砂石”)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贷款进行担保,因三和砂石收入下降被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下调评级,列入关注,其余主要系融资租赁款项逾期所致。截至2024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48.06%,现金短期债务比较低,银行授信备用流动性少,面临较大的偿债压力和资金压力。上述事件表明公司流动性紧张,或对公司再融资能力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大公司的债务和资金压力。

  考虑到公司仍为辉县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预期仍将获得外部支持,且公司正积极解决上述事项,中证鹏元决定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20豫辉债/20豫辉债”信用等级维持为AAA,评级结果有效期为2026年1月28日至“20豫辉债/20豫辉债”存续期。同时中证鹏元将密切关注上述被执行事件及诉讼案件情况的进展,并持续跟踪以上事项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评级展望以及“20豫辉债/20豫辉债”信用等级可能产生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