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产业集聚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梅山保税港区(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梅山)政策功能优势,加快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发展,根据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487号)文件精神,结合梅山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规模1亿元人民币,用于推进梅山融资租赁产业集聚,支持落户融资租赁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支持符合资质的企业在梅山登记注册设立融资租赁企业,鼓励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经营性租赁公司;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产业基金设立特殊项目公司(SPV公司);鼓励设立租赁公司的中介机构,为企业在区内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设立辅导、代办手续等相关配套服务。
第四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梅山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落户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5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金融租赁公司,按实际注册资本金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按实际注册资本金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2000万美元以上,按实际注册资本金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梅山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在梅山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房产原值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报经地税部门批准,5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在梅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5年内按其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金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梅山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及其设立的SPV公司,营业税自开业年度起,前五年按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五年按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企业所得税自开业年度起,前五年按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五年按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第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梅山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聘用期三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限8名以内),自注册设立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在梅山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补助。
第九条  在梅山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水利基金自注册设立之日起五年内全额扶持,自第六年起至第十年,每年3万元封顶。
第十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支持北仑区域内港口物流、医疗器械、先进装备制造等区重点培育的企业,按照租赁资产额千分之0.5的标准给予该融资租赁公司补助,此项补助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梅山财政局、新兴产业促进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期间,如国家和宁波市财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本暂行办法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