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6)粤0114民初361号

东莞市中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干中岳、黄月宽、章亚芬: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中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干中岳、黄月宽、章亚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14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中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189960元;二、被告东莞市中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万元;三、被告干中岳、黄月宽、章亚芬对上述第一、二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干中岳、黄月宽、章亚芬承担保证责任后,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东莞市中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莞市中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干中岳、黄月宽、章亚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