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基金投资委托租赁业务
根据下述法律及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签订委托租赁协议的方式投资租赁领域,委托租赁的流程如下:

1)租赁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接受委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委托资金,与委托人签订《委托租赁资金协议》,并接受受托资金;
2)租赁公司与由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签订《委托融资租赁合同》;
3)承租人根据《委托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向承租人出具租赁费发票;
4)租赁公司根据《委托租赁资金协议》的约定从租金收入中扣除手续费及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后,将剩余所有租金返还委托人,委托人向租赁公司出具符合税务要求的正式资金往来发票;
5)《委托租赁资金协议》及《委托融资租赁合同》执行完毕,租赁资产产权根据双方约定可以转移,亦可以不转移。

法律及相关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第二十七条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资产证券化;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债,调整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政策。简化程序,放开回流限制,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外债试行登记制管理。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汇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研究保险资金投资融资租赁资产。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