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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方监管而言,设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被视为加强金融安全的关键举措。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依据“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的十六字原则,全国各地纷纷设置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11月1日,全国至少已有海南、福建、山东、江苏、广东、湖南、辽宁、云南、浙江、吉林、黑龙江、宁夏、山西、安徽、北京、河北、河南、甘肃、重庆、四川、江西、广西、陕西、湖北、新疆、内蒙古、贵州、西藏28个省份省级机构改革方案获批。其中,有15个省份已公开了省政府机构设置情况,而且在省直属机构中都设置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这15个省份分别是海南、福建、广东、湖南、辽宁、浙江、吉林、黑龙江、宁夏、重庆、江西、湖北、山东、甘肃、云南。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也正在组建中。 各地金融监管部门组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职能将持续加强,与一行三局(地方人行、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形成错位监管和补充。地方一行三局负责持牌金融机构管理,非持牌类金融业务根据业务属性由中央监管部门制定监管规则,地方政府具体负责实施落地。从已经组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省份来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的监管(即所谓“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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