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林某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该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将一台xx牌塔式起重机交付给林某,林某每月按《租赁支付表》向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约定的租金。同日,林某妻子江某向某融资租赁公司出具了配偶承诺书,承诺对林某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林某交付了租赁设备,但林某未按《租赁支付表》的要求按期足额支付租金。2018年7月,林某与江某离婚,双方约定:该设备归男方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由林某偿还。该融资租赁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将其二人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

观点一:离婚后女方仍应对全部租金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是:融资租赁合同中,该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自己的合同义务,即交付设备,则承租的夫妻双方亦应完全履行己方合同义务,即对全部欠付租金承担还款责任。

观点二:仅对离婚前欠付租金承担还款义务,理由: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上该设备归属男方,女方不再享有该设备带来的利益,因此离婚后女方仍承担还款义务有失公平。

笔者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签署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夫妻双方分别在融资租赁合同、还款承诺函上签名,明确表明向出租方承担还款责任。该融资租赁公司出于对承租方夫妻双方承诺的信赖,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承租方履行完毕了己方义务,而在商事交往中,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是契约神圣的应有之义,因此为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即使离婚后女方仍应就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所欠租金与男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当然,女方在向某融资租赁公司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后,可依据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向男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