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自其产生以来为企业融资提供了巨大便利。与之相对应的是,融资租赁问题特别容易产生纠纷,在破产程序中的租赁物的归属问题就是一例。

南京的赵先生经营一家租赁A公司,不久前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根据B公司的要求购买一套生产设备,B公司向A公司按月支付租金,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销售权属于A公司,承租人非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设备转让、转租、出借、赠与、易货贸易、抵押;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支付完全部租金后该套设备规承租人所有。

合同签订后,B公司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可是最后一段时间,B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A公司催告后,才得知仍然没有答复。经过查询后才得知B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A公司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48条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时,管理人却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保留租赁物。那么,此时A公司是否享有解除权?租赁物归属谁?

一、出租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48条规定了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即刻支付全部租金,亦可以行使解除权收回租赁物的选择权。但是依《企业破产法》第18条之规定,管理人对于是否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享有选择权,即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很明显,这两种权力是相互冲突的,若出租人选择行使解除权并取回租赁物,会导致管理人在此情形下丧失选择权。但是由于《破产法》是特别法,在承租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形下,出租人的解除权应当让位于管理人的选择权。

二、租赁物应当归谁?

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物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分析。

1、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42条规定,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二是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对方当事人视为解除。如果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根据上述法律,出租人享有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之规定,通过管理人取回租赁物。但是毕竟融资租赁物处于承租人控制之下,融资租赁物的现时状态也影响着出租人取回权能否实现。如果出现租赁物处于毁损灭失等失常状态,出租人无法取回只能通过申报债权来挽回损失。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321号“上海南宏工贸有限公司与云南金马农用车制造总厂破产管理人取回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法院认为:涉案标的物在破产管理人接收前就已经灭失,作为取回权权利基础的物权已经不存在。因此,南宏公司只能以财产损失金额申报债权,而不能行使取回权;如承租人将融资租赁物进行转租、处分等,导致租赁物上附加了第三人权利且该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的,则出租人面临无法取回租赁物而不得不转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250条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根据上述法律,如果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根据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归属,如果约定归属承租人,那么租赁物归属于承租人。如果约定归属出租人或者没有约定,那么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本案中,由于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属承租人,因此承租人享有所有权。

三、出租人该如何挽回损失?

1、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及逾期利息。

《合同法》第212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租金的支付均普遍采用了类似银行加速到期的约定,即承租人一旦触发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时,则出租人有权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全部租金,无论这些剩余租金是否到期。因此,出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剩余全部租金以及逾期利息。

2、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出租人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即按每超过一天为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八计算违约金。

面对管理人的渎职行为,破产企业该如何应对?

破产企业如何清理对外债权?

名义股东破产,股份还能要回来吗?

租赁方破产了,承租人还能继续使用房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