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完善我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体系,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促进我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借鉴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记分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地方金融组织实际,市金融局制定了《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
   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15日,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sjrjfgc@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附件:1.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2.《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起草说明

2020年12月17日

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完善我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体系,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促进我市地方金融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是指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及各区金融工作部门通过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等方式,根据掌握的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内控机制、风险状况等方面情况,按照本指引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地方金融组织合规运营情况及主要经营管理要素作出评价判断,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分类并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设立且经营已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法人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数据采集区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指引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第四条 市金融局负责统一组织并统筹安排我市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辖区注册的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

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辅助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第五条 在监管评级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总量分析与结构分析相结合,正面评价计分与负面事项减分相结合;

(二)定量指标主要依据信息系统数据,对有证据证明信息系统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经营情况的,相关指标可按照真实数据进行调整。

(三)定性因素主要根据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现场调查、现场检查等掌握的地方金融组织相关情况,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公司开展走访调查和现场检查。

第二章  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第六条 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包括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经营合规与信用管理、调整项目、禁止性项目等五项评级指标。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经营合规与信用管理项下分为若干评价要点,每个评价要点根据重要性赋予一定分值,总分值为100分。

(一)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主要评价要点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建设、部门设置、人员结构、风险控制等。

(二)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

主要评价要点包括信息系统、资产情况和质量、业务比重权重情况等。

(三)经营合规与信用管理

主要评价要点包括监管配合、行业自律、监管指标、经营场所、员工培训、投诉争议情况等。

(四)调整项目

(五)禁止性项目

第七条 市金融局可以根据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发展实际结合监管服务政策变化情况对评价要点进行修订,并据此印发分行业监管评级指标体系,以更加客观、科学地指导监管评价和分类监管工作开展。

第三章  评级操作规程

第八条 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指定专门的监管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本指引要求负责监管评级具体工作。监管工作人员须充分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及评价要点,严格依据规范的评级操作程序进行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结果客观公正。

第九条 开展监管评级过程中,应首先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根据本指引要求和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开展自评,以促进公司增强合规意识,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

地方金融组织自评应坚持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自评结果可以作为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初评参考。公司自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将下调评级结果,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条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以信息系统为依托,并充分结合掌握的监管信息、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与公司相关的投诉信息及外部舆情信息等,全面收集公司相关情况。对于采集的公司信息在数量和内容上不足以支持该体系所有评价要点的,可以通过现场走访、监管约谈等途径全面采集评级信息。

第十一条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对通过不同渠道收集的地方金融组织全部评级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应充分考虑定量指标的真实性和变化趋势,以及定性指标的复杂性和主观判断的差异性。

第十二条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依据本指引规定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在科学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地方金融组织的整体状况,填制完成相关评级工作底稿,确定监管评级初步结果。对于同一评价要点在不同地方金融组织之间的考量应当做到尺度一致,对每一项评价要点的分析、判断、预测和评价要做到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合理,以确保初评结果能够准确反映地方金融组织合规运营和经营管理各方面的状况。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有适当形式的复核以保证初评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完成初评后,应形成监管评级情况报告并连同评级工作底稿等资料一并报送市金融局。

第十四条 市金融局在收到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报送的符合规定的监管评级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对评级工作进行书式审查,并对地方金融组织自评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初评结果进行抽查复评。

第十五条 市金融局复评认为评级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评级结果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可要求区金融工作部门作出解释,在有足够理由证明评级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评级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市金融局可直接对评级结果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 市金融局确定的最终评级结果应及时反馈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在收到最终评级结果后及时通过会谈、监管会议、提出监管意见等途径通报本辖区地方金融组织,同时一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地方金融组织收到监管评级结果后,对评级结果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信息资料;逾期未反馈视为对监管评级结果没有异议。

第十八条 对于地方金融组织提出异议的监管评级结果,区金融工作部门应结合地方金融组织提供的新的信息资料进行再次审核。如需调整评级结果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报市金融局审查后确定。

第十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在监管评级年度1月1日至评级日发生违规情况的,市金融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对公司评级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在监管评级结果反馈后,市金融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在监管评级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或监管工作人员未按本指引的要求进行评级操作的,应根据经核实的真实情况按照当年评级工作要求重新核定其监管评级等级。

第二十条 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市金融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分别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等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评级分类标准

第二十一条 监管评级得分根据各评价要点得分的算术加和结果确定,并根据调整项目和禁止性项目进行调整,综合得分超过100分的,记100分。

第二十二条 监管评级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个等级。其中:

(一)得分为90分(含)至100分的,评级结果为A级,表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健全,业务运行规范,认真落实监管要求,风险管理能力强。

(二)得分为80分(含)至90分的,评级结果为B级,表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基本健全,业务运行基本规范,能够落实监管要求,风险管理能力较强。

(三)得分为70分(含)至80分的,评级结果为C级,表示公司存在中等程度的弱项,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重大风险问题,但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四)得分为60分(含)至70分的,评级结果为D级,表示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或不能完全落实监管要求,风险较大。

(五)得分为60分以下的,评级结果为E级,表示公司存在严重经营异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脱离监管或不能落实监管要求,风险极大。

第二十三条 凡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结果不应高于D级:

(一)严重违反营运资金来源等规定;

(二)年度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数据信息;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监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和监管措施;

(四)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存在不良率畸高、严重资不抵债等情形,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六)其他存在较为严重的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 凡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结果直接归为E级: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报送虚假数据信息;

被公示为失信公司;

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事项。

第五章  评级结果运用——分类监管

第二十五条 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衡量地方金融组织合规情况并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精准有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根据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一)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的,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业务数据,可给予适量的监管关注,原则上不安排现场检查(除有举报、投诉等情形外)。

(二)监管评级结果为B级的,应给予一定的监管关注,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需要开展监管谈话,指出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其进行规范整改,应重点关注监管评级中得分较低的评价要点对应的公司有关情况。

(三)监管评级结果为C级的,应给予监管关注,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加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谈话、警示、风险提示等监管措施,并结合评级结果,根据公司风险情况合理安排现场检查。

(四)监管评级结果为D级的,应给予特别的监管关注,区金融工作部门应采用多种监管手段及时了解公司最新的经营管理情况及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重点对公司及其关联方账户的异常交易进行动态监测和风险排查,并结合评级结果,根据公司风险情况合理安排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结果确定进一步监管措施。

(五)监管评级结果为E级的,应给予重点监管关注,区金融工作部门应采用多种监管手段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采取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重点对公司及其关联方账户的异常交易进行动态监测和风险排查,并结合评级结果,根据公司风险情况合理安排检查次数,必要时制定和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及时向市金融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业务创新的重要依据,根据评级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服务支持政策。

(一)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和B级的,应优先支持其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和奖励政策,大力支持其在坚守风险底线前提下开展业务创新。

(二)监管评级结果为C级的,在其合规经营达到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支持其享受相关政府扶持政策,视情支持其开展业务创新。

(三)监管评级结果为D级和E级的,限制或禁止其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限制其变更事项,一般不享受政府扶持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监管评级结果的披露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金融局可以将评级结果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进行通报,也可以择机通过适当方式将评级结果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

(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在经市金融局同意后,可以将评级结果向区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进行通报。

(三)接到评级通报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评级结果进行披露,严禁将评级结果用于商业目的。

第二十八条 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结果发生变化的,按照重新核定的监管评级结果执行分类监管和扶持政策。
 
第六章 工作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监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有关要求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管评级职责,不得接受被评级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人员安排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接受被评级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人员赠送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等。

第三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发现监管工作人员在评级与实施分类监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监管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书面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除有特殊说明,本指引中所述“以上”、“高于”均包含本数,“以下”、“低于”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通过本指引确定的监管评级结果仅作为监管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分类监管和服务支持的主要依据,不代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际经营情况及风险任何形式的评价或保证。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