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租赁公司与矿产企业签订回租合同及买卖合同。租赁物为合法取得采矿权的矿区内巷道资产。
后矿产企业逾期支付租金发生诉讼。矿产企业以租赁物所有权变更未办理登记为由,主张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无效。

法院认定:
案涉租赁物在法律性质上应认定为构筑物,需进行现实意义上的物产转让。

矿产企业未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不符合“房地一体”的转移原则。此外,租赁公司并不具备采矿资质,租赁物不具备转移物权的可能性,无法实现担保功能。

因此,双方名为租赁实为借贷。

律师解读:

以巷道资产为租赁物虽具有法律可行性,但现有配套制度不完善,现实操作难与法律关系及逻辑匹配,易致使法律关系被否认。因此建议租赁公司在展业时,审查巷道资产所对应的矿产用地临时使用权的权限,保障物权;并在中登网进行登记备案,弥补对所有权公示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