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电子”)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租赁”或“原告”)进行融资,中利集团经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参股公司2021年融资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2021-011、2021-016号公告),就该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中建投租赁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建投租赁
  
  被告一:中利电子
  
  被告二:中利集团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中利电子立即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已到期未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共计701,921,789.74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被告二中利集团对被告一中利电子涉及上述案件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原告与中利电子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4、请求依法确认原告涉及本案债券未全部受偿之前,《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5、由上述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与诉讼相关的全部费用。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1、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情况
  
  原告与被告一中利电子先后签订了多份《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特殊约定》、《租赁物清单》等合同,约定中利电子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原告融资,即原告向中利电子指定的供应商支付合计698,790,360元货款用于购买《租赁物清单》中载明的TM55小型数据终端,中利电子再将该设备从原告处租回并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如中利电子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到期租金,则原告有权要求中利电子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2、担保情况
  
  (1)原告与被告一中利电子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中利电子以自身相应合同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物,为原告在前述部分《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对担保范围、质押物、质押担保责任等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
  
  (2)原告与被告二中利集团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中利集团为原告在前述多份《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对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保证责任承担的形式等进行了具体约定。
  
  二、本次涉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与中建投租赁积极沟通和解方案,争取在开庭前达成和解。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和解进度、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