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享有的买受人权利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 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 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租赁物索赔权
  
 是指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承租人 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3、租赁物占有使用权
  
  是指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4、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 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 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 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 返还。
  
 5、出租人转让租赁权
  
  是指出租人有权转让其在融资租赁 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
  
 6、出租人收回权
  
  是指出租人有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的, 承租人不得以影响其占有使用为由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