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于2023年7月28日与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银金租”)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以其自有的机器设备与邦银金租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公司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邦银金租签署《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固安云谷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余额为45.42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余额为45.92亿元(其中占用2023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15.76亿元),本次担保后固安云谷2023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54.24亿元。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7T0QG8Y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5.法定代表人:王敬龙
6.注册资本:2,053,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6年06月23日
8.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器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公司直接持有固安云谷53.73%的股份,通过廊坊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 (有限合伙)和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固安云谷23.14%的股份,因此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76.87%的股份,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持有云谷固安46.27%的股份。经查询,固安云谷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租人):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 租赁物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为固安云谷合计持有账面净值约为5,935.39万元的机器设备。
第二条 租赁物购买价款
2.1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购买价款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2.2 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第三条 起租日和租赁期限
3.1 起租日:为甲方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
3.2 租赁期限:24 个月,自起租日起至第24个月的对应日止。
第四条 留购价款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留购价款为人民币壹佰元整。
第五条 担保条件
由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相关保证合同。
第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于本合同文首载明的签署日 期生效。
五、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债权人):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与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其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依据主合同,承租人负有向甲方支付主合同项下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应承租人请求,乙方同意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对甲方负有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一条 保证范围
1.1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甲方履行的全部债务(无论该债务是否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产生),以及主合同未生效、全部或部分无效或被撤销或被解除后,应由该承租人承担的返还财产及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1.1 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对甲方所负有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前息(如有)、租金、风险抵押金、提前还款补偿金(如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购价款、占用费、使用费、资金使用费、应返还的代垫款项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租赁利率发生变化,应以变化之后相应调整的债权金额为准;
1.1.2 甲方为实现主合同项下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担保、保全保险等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2.1 乙方确认:本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2 承租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即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包括甲方宣布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下同)届满未按期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期间
3.1 乙方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满三年时止。
3.2 如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甲方宣布日即视为承租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保证期间至甲方宣布之次日起满三年时止。
3.3 甲方与承租人双方协商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至甲方与承租人协议延长的承租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满三年时止。
3.4 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满三年时止。
第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于本合同文首载明的签署日期生效。
。。。。。。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