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讯 日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公布一则处罚信息显示,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洛银金租)因存在租后检查不尽职;贷款五级分类不准;将租金分解为费用收取;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股东股权管理不审慎;未按规定将租赁物纳入构筑物类别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简称:河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处以罚款230万元。
同时,杨亚豪(时任洛银金租郑州业务部负责人)对洛银金租租后检查不尽职、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吴孝峰(时任洛银金租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对洛银金租将租金分解为费用收取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张瑜(时任洛银金租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对洛银金租股东股权管理不审慎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河南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分别予以上述三人“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洛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洛金罚决字〔2023〕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洛金罚决字〔2023〕18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租后检查不尽职;贷款五级分类不准;将租金分解为费用收取;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股东股权管理不审慎;未按规定将租赁物纳入构筑物类别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3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洛阳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1月22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洛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洛金罚决字〔2023〕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洛金罚决字〔2023〕19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杨亚豪(时任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业务部负责人)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后检查不尽职、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洛阳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1月22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洛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洛金罚决字〔2023〕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洛金罚决字〔2023〕20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吴孝峰(时任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将租金分解为费用收取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洛阳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1月22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洛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洛金罚决字〔2023〕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洛金罚决字〔2023〕21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张瑜(时任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管理不审慎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洛阳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