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情况

  为了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资金需要,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用自有设备、专利等资产以售后回租等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不超过36个月。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担保。

  融资租赁业务的具体条件与内容,以双方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年6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是公司实现业务发展及经营正常业务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和未来发展,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积极影响,不会对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