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又出新举措。日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市商务委联合发出通知指出,凡向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机构都将获得相应的财政奖励。
  这份名为《关于落实融资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政奖励政策的通知》指出,从2012年起3年内,对融资机构向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本外币贷款(含票据贴现),以及提供的融资租赁额、保理额、融资的保险额,由市财政按当年年末余额比上年末增加部分给予奖励,每增加1亿元奖励30万元。若上年末余额低于2011年末余额,则按超过2011年末余额计算增加额。
  《通知》界定了融资机构的范围,为在本市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