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家对金融租赁的定义、性质有不同的提法和规定。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所制定的国际会计标准17中对金融租赁所作的定义是:“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在实质上将属于资产所有权上的一切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至于所有权的名义,最终时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我国规定的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并将它出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一种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方式。承租人在租期结束后,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产权转让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也可作其他选择。

  据中国银监会统计,截至2015年6月末,全国共有39家金融租赁公司,行业资产总额达到1.45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3.4%。

  金融租赁公司是为具有一定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但生产资料不足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融物服务的金融机构。2007年银监会启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工作,金融租赁行业规模快速增长。从发起人类型看,控股股东为商业银行的有23家,占比59%;控股股东为资产管理公司有4家,其他类型的有12家。金融租赁行业不良资产率为0.81%,拨备覆盖率为23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