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为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提供担保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沃森”)拟用约2.5亿元生产机器设备与中建投租赁(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租赁”)开展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业务,中建投租赁向玉溪沃森提供融资租赁资金,融资金额为人民币2.2亿元,融资租赁期限为48个月,还租期为16期,同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向中建投租赁提供无追索权租金保理业务,租金保理业务金额2亿元人民币,业务期限与融资租赁一致。公司为本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玉溪沃森开展本次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业务可补充其生产经营性资金,使其在一段时间内获得稳定的、成本较低的资金,满足其生产经营和发展等各方面的资金需求,并改善其债务结构。公司对其经营及财务状况具备较强的监控和管理能力,公司的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玉溪沃森本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独立董事:朱锦余、万宗举、邓志民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