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是以租赁的方式获得融资的一种投融资方式,也是融资租赁的收益来源、租金安全回收的保障。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典型的广泛性,因此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对象范围非常大。
  1、各种运输工具,如:包括汽车、火车、轮船、航天飞机;大型成套设备到人造卫星、航空设备、石油钻井平台等;
  2、各种精密仪器、纺织机械、信息处理系统、电话系统;各种专业通用生产设备,如:机床、办公用品等。
  融资租赁标的物分类
  可分为有形标的物和无形标的物:
  有形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和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又分为动产 (若再细分:移动动产、非移动动产)和不动产。其中镶嵌在不动产,一旦移除影响不动产稳定或安全的动产所有权属于不动产一方。生物资产分为消耗型和生产型。前者不可以提取折旧,后者可以提取折旧。
  无形的主要是知识产权、股权、收费权等。其中软件若能转化成固定资产,依然可以像固定资产那样提取折旧。
  关于标的物范围的相关法规
  虽然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做出明确限制,但根据国际准则和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限定性。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币或其他设备”。而《国际会计准则——17 租赁》中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一切租赁,除非是:(a)开发或使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及其他矿产权的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以及(b)诸如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协议”。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法律关系认定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也称做标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一般是价值较大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瑩等租赁物,这是由租赁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融资赁合同表面是租赁物的交易,而实质却在于融资;其客体表面上是租赁物,实质是相当于租赁物价款的资金。
  然而,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有合法性的特征。因此,法律禁止流邁通的物体或限制交易的物体,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应排除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以外;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物体的交易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许可,就需要先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
  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还应具备以下特征:
  1、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4、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租赁合同关于标的物的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出卖人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是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是将自己现有的物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的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而在融资租赁中,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即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就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融资为融物服务。买卖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只负支付货款的义务,而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人,且了解租赁物。出租人实质上是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提供资金,真正的买卖双方是承租人和出卖人,因此,出卖人应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不仅应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而且应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这是因为之所以会有租赁物的质量问题,根本原因是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交付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标的物的义务。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也不负迟延履行的责任。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验收方法接收标的物。接收标的物,既是承租人的权利,也是承租人的义务。作为义务,承租人应当接收标的物,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责任;作为权利,承租人有权接收标的物,出卖人不得拒绝将标的物交付给承租人。
  风险与防范:
  风险
  1:租赁物侵权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除了其他人、第三人或者不可抗力外,承租人承担责任。
  2:租赁物的保管、使用
  租赁物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害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责任。
  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没有支付租金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3:租赁期满后所有权归宿
  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防范措施
  侵权问题: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一定按照租赁物的使用说明进行使用,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伤害他人人身及财产。若确实伤害他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伤害加重,并保留造成伤害的证据。
  保管、使用方面:承租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租赁期满后所有权归宿:为了防止因租赁物所有权发生纠纷,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