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462号

福建兴云机电物资工贸有限公司、李荣奎、戴泉和、陈子红、福建省运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福建兴云机电物资工贸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新机)》;2、被告福建兴云机电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系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设备并支付未付租金、滞纳金、违约金;3、被告李荣奎、戴泉和、陈子红、福建省运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0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