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1980号

佛山市南海区亮海机械厂、蓝钰城、蓝海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新机)》;2、被告一向原告返还系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设备;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系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共计105300元;4、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系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因迟延支付租金而产生的滞纳金,自2014年9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5、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系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违约金共计31590元;6、被告二、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案件诉讼之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2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