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0日),上海海事法院召开“航运金融发展与海事司法保障”研讨会,通报了该院2015-2017年航运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推出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的新举措。上海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汪彤出席研讨会并讲话。上海航运保险、租赁行业协会和保险、租赁公司等企业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通报2015-2017年航运金融案件审判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航运金融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上海海事法院于2015年成立了航运金融专业合议庭,专门审理包括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等航运金融案件。自2015至2017年,上海海事法院审结航运金融案件近360件,金额高达36.74亿元,诉讼主体主要为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等。
  据介绍,航运金融类案件具有标的巨大、当事人众多,保全标的多样等特点,案情通常较为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除了传统的海商合同关系外,还包括借贷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关系等。在一起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被告达10个之多,诉讼标的高达1.8亿多元,原告提起的诉讼保全涉及50条财产线索,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产、车位,禁止船舶所有权转移等事项,且财产分布在北京、福州、深圳、上海多地。
  此外,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了一系列涉航运再保险、离岸保险、船东互保、航运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新类型纠纷,并将重点加强对具有规则确立意义的航运金融案件的审理,以公正透明的司法裁判给予市场主体明确稳定的司法预期。
  推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
  此次研讨会上,上海海事法院还推出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这项新举措,即融资租赁的各合同方,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以合同附件或者合同条款的形式约定今后在履行合同中,或一旦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的有效送达地址。
  据了解,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通常涉及多方当事人,特别是作为债务履行保证人的法人及自然人主体为数较多,法院向以上诉讼参与人送达案件应诉材料时有的会因送达地址问题被退回,需要当事人提供新的地址再行送达;有时是他人签收,对当事人能否实际收悉存在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案件最终只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但从公告到正式开庭至少需要三个月时间,案件审理进度严重延迟。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具有确认送达地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旦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在诉讼中只需按照该地址送达即可,送达的情况和相应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简化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确保送达效果;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合同守约方的诉讼成本,缩短审理时间。可以说,这是一项针对海事融资租赁纠纷特点,破解送达难题,提高审判效率的创新做法。同时,也对当事人诚信经营和诉讼提出要求,对规范融资租赁市场起到积极作用。”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长谢振衔介绍。
  创新海事专业化、便利化审判机制
  近年来,为提高海事审判专业化、便利化水平,助推航运金融业创新发展,上海海事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出了一系列审判机制创新举措,提升了海事司法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了业界司法需求。
  海事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上海海事法院探索形成了一套符合航运金融审判规律的较为成熟的专业化审判机制,如设立航运金融专业合议庭、聘任专家担任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定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相关规定等,有效满足了航运金融专业化审判需要。
  2016年,上海海事法院与上海保监局签署了《关于共同促进航运保险发展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合作备忘录》,与上海航运保险行业协会共同研究推出了全国首份海事诉讼保全责任险和海事保全保证函推荐文本,有效拓宽诉讼保全的担保渠道,降低申请人的诉讼成本。这一举措在司法实践和航运实务中具有积极作用,约60%的案件当事人在保全案件中选择海事诉讼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方式。
  今后,上海海事法院还将建立航运金融疑难案件会商机制,聘任海事特邀专家,健全海事专家咨询库,通过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积极应对航运金融产业发展形势,准确把握航运金融纠纷发生规律,开展应用型审判研究,为实务难题寻求解决对策。
  “上海海事法院将不断提升海事审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全力担负好航运金融纠纷裁判者和市场行为引导者的职责,把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历史机遇,积极促进现代航运和金融产业健康发展,为上海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实现新时代发展战略目标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上海海事法院汪彤院长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