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租赁公司与公立医院签订直租合同,与厂商签订购买合同。医院未支付租金发生诉讼。

公立医院以签订合同时未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合同无效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认定:从《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来看,关于政府采购程序的相关条文属于取缔性规定,而非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效力性规定。案涉合同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故医院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意见无效,不予采纳。

律师解读:从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来看,并未明确规定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但会致使合同履行出现障碍的风险。

因此建议租赁公司在展开公立医院业务时,可要求医院出具确认函、同意函以及院务办公会决议,确认已获得相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