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水厂与县政府达成BOT合作协议,约定水厂享有特许经营权。以BOT项目设备为租赁物,水厂与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和转让协议,后水厂未支付租金发生诉讼。

法院认定:水厂与县政府未约定项目设备的所有权归属,也未在事后形成合意或追认,因此水厂仅享有经营权而非拥有所有权,水厂系无权处分。

故水厂在明知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仍擅自转让案涉标的物,且承诺其享有完全所有权,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在实践中一般认为民营水务企业与政府之间若达成约定,则可拥有BOT项目设备的所有权。建议租赁公司在BOT项目展业时,应特别重视和调查租赁物权属情况,审查特许经营协议及当地政府规范性文件,尽量取得政府的追认或说明,从而避免租赁物在所有权上存在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