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制度
三、承租人关联度
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2020年银保监会公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该办法中指出关联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予以认定。
一、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1、应披露的内容
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即应披露的信息包括:
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交易信息
合并报表的,表内企业交易不披露。
披露同表外企业的关联关系及交易
2、关联方
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3、关联方举例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4、关联方的排除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5、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6、披露
1)关联/非关联交易披露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三)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关联交易披露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政策。
7、公平交易
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二、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制度
一、关联交易的原则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关联交易应遵循:
商业原则
独立交易
定价公允
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二、回避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批准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四、关联交易制度的例外
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五、上海的规定
《上海融资租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同上述一致。
三、承租人关联度
一、单一关联度:30%
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全部关联度:50%
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三、单一股东关联度:100%
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四、上海的规定
《上海融资租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同上述一致。
上海金融局对以下行业关联度调整
对在航空航运、海工装备、集成电路、医疗器械、人工智能、高端制造、清洁能源等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导向领域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结合监管评级情况,对其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重大关联交易
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海规定的重大事项:
(一)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或者发生其他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债务;
(二)发生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三)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为自身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除外),或者发生其他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
(四)发生单笔金额占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或者该笔交易发生后公司与相关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六)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受到相关部门较大金额罚款(企业罚款五十万元以上,或自然人罚款五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拘留等重大行政处罚;
(八)尚未构成本条款所列重大风险事件,但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