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需要设备,但资金紧张无法购买,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购买设备租赁给该企业获得租金,该企业取得设备使用权并支付租金,法律上将此种关系规定为融资租赁关系,即以租赁的手段实现融资目的。那么若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时应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20年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零件制造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零件制造公司选定第三方出卖人和租赁物,融资租赁公司负责购买该设备出租给零件制造公司使用,零件制造公司按月支付租金,自设备交付之日起,租赁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由第三方出卖人维修处理。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了该机械设备并将租赁物交付给零件制造公司,零件制造公司接手设备后发现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无法使用,经第三方出卖人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遂以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融资租赁公司解除合同。

  审理经过

  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案中,该融资租赁合同对于租赁物交付后的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做了明确约定,即由原告零件制造公司向第三方出卖人主张权利,因原告无证据证明租赁物的选择是依赖被告融资租赁公司确定或干预选择该设备,应依照合同约定由原告零件制造公司对租赁设备的选择负全部责任,故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传统的租赁合同,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涉及承租人、出租人、出卖人三方权益,租赁和买卖两个关系,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负责保质保量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若租赁物和出卖人均是由承租人选定的,出租人只是名义上的所有人,承租人实际使用和占有租赁物,要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有失公平。所以,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自己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四十七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