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水务有限公司、日照市新岚山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日照兴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通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日照市岚山区水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全部未偿租金112864135.00元及留购价款1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日照市岚山区水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迟延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1日为30350.37元;嗣后迟延违约金以11286423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4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日照市岚山区水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及其他全部费用;
4、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第1、2、3项诉讼请求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依法判令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编号为TDJZ-2021-HZ-1021号]及《租赁附表》项下租赁物(详见附表《租赁物清单》)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且在被告未付清上述全部款项前,上述租赁物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6、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2025年5月15日10时0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