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修订)》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相较于1992年原《海商法》,2025年修订版在第八条中新增专门针对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则,使该法对该领域的制度规范更加完备。

  《海商法》(2025修订)第八条原文如下:

  第八条船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船舶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承租人应当按照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融资租赁船舶。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一、新增船舶融资租赁所有权登记对抗规则

  本次修法在海商法层面首次明确,出租人对融资租赁船舶依法享有所有权,同时作出法定公示效力约束:出租人所持有的融资租赁船舶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船舶融资租赁中的所有权归属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完成船舶所有权登记后,可有效防范承租人擅自处分船舶、违规抵押船舶等风险,切实强化出租人的物权保障。

  二、新增承租人欠付租金情形下的双重法定路径

  明确承租人应当依约按期足额支付租金,若承租人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出租人可依法择一行使两项权利:

  租金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租金;

  合同解除并收回船舶:依法解除双方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依法收回融资租赁船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整体来看,本次第八条修订,既完善了船舶融资租赁物权登记保护体系,又清晰划定出租人催收维权的合规路径,有助于提升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