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全流程操作提出系统性规范。
2026年1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执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函》,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参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内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随后,上海、山东、重庆、新疆等地陆续出台融资租赁监管新规,均在不同程度上以《办法》为制定依据或参照蓝本,同时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差异化规定。
上海
2026年3月5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向各区融资租赁行业主管部门、各融资租赁公司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参考《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作地方层面的额外细化。
山东
2026年3月17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管理规则》,系首个地方监管专门针对租赁物管理推出的管理规则。
1.明确列举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以及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或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不得作为租赁物。
2.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
3.对高风险租赁物(如高价值设备等),应实施重点监控,至少每季度向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告一次检查情况。
4.融资租赁公司应完善租赁物风险防控、补偿等措施,鼓励为租赁物购买必要的财产保险。
重庆
2026年4月13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参照了《办法》的部分条款,主要体现于《细则》中的第11条、第12条、第16条、第18条和第31条。
第十一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关联交易、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十二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商业原则,独立交易、定价公允,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严禁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监管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选择适格的租赁物,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选择适格的租赁物,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
第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属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财产类别,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国务院指定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机构办理融资租赁登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遵守下列规定:(一)以显著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和禁止性业务规定;(二)告知承租人与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租金、费用、期限、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等涉及其重大利益的内容;(三)如实、充分提示可能影响承租人决策的信息、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质和风险,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四)依法收集、使用承租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承租人信息;(五)不得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发布融资租赁业务广告,不得以虚假、欺诈、引人误解的方式对融资租赁产品或者服务进行营销宣传;(六)不得违背承租人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此外,《办法》中关于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售后回租业务,应做好资金用途监测等融资租赁公司实际操作较难有效落地的相关规定,该《细则》未将其纳入。
新疆
2026年6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该细则参照了《办法》,相关条款与《办法》保持一致,未作地方层面的差异化规定。